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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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》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和《公司
章程》等有关规定,作为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公司)的独立
董事,对公司八届三十三次董事会审议的部分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,发表如下
独立意见:
一、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
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河南中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、内蒙古博大实地化学有限公
司、桐柏海晶碱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桐柏博源新型化工有限公司(以下分别简称中
源化学、博大实地、海晶碱业和新型化工)银行贷款提供担保,补充其流动资金,
是保障生产经营正常运转的有效措施。
中源化学、博大实地、海晶碱业和新型化工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,公司有能
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。公司分别与中源化学、博大实地、海晶碱业和新
型化工签署了《反担保协议书》,担保风险可控,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。
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贷款担保事项。
二、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
公司以自有资金为控股子公司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(以下简称
银根矿业)提供不超过 200,000.00 万元的财务资助,旨在解决银根矿业阿拉善
塔木素天然碱开发利用项目建设所需的部分资金,有利于保障项目的建设进度,
从而促进公司的整体长远发展。
本次财务资助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,不属于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
市规则》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。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
以及未来财务状况、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,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
益。
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。
独立董事:隋景祥、韩俊琴、张世潮、董敏
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
二○二三年一月十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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